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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历史城镇和传统街区保护实践

admin 2003-06-06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一、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1960年代后期,日本各地的开发浪潮使历史街区、地方特色大量消失。面对这一紧急状态,对在《古都保存法》中未涵盖的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在一些城镇
  一、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1960年代后期,日本各地的开发浪潮使历史街区、地方特色大量消失。面对这一紧急状态,对在《古都保存法》中未涵盖的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在一些城镇通过制定条例的方式先后开展起来。1968年《金泽市传统环境保存条例》、《敷市传统美观保存条例》为最初的尝试。1971年制定了《柳川市传统美观保护条例》、《盛冈泽市自然环境保全条例》等条例;1972年通过了《京都市市街地景观保存条例》、《山市市街地景观保存条例》、《市历史景观条例》等保护条例。   由于声势浩大的市民保护运动和地方自治体制定的各种保护条例的推动,1975年7月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增设“传统建造物群”为新的一类文化财产,设立了“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日本政府对其中重要者,选定为“重要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截止2002年5月,日本全国共选定61处重要的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依照《文化财保护法》,“传统的建造物群”是指“与周围环境一体并形成了历史景观的传统建造物群中具有较高价值的部分”。“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是“为保护传统建造物群以及与这些建造物形成一体并构成其整体价值的环境,由市町村划定的地域范围”。其选定标准为(1)传统建造物群整体上设计构思独具匠心;(2)传统建造物群及整体布局的原有形态保持良好;(3)传统建造物群及周围环境明显地体现着地方特色。   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的特点为:   (1)以传统建造物群和周围环境一体所形成的历史风貌为保护内容,由市町村决定,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条例。   (2)国家在市町村指定的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中,选定具有较高价值的地区或地区的一部分为全国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对其保护事业给予必要的财政援助及技术指导,地方政府、公共团体对此保护事业也给予必要的协助。   (3)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保护不仅仅是考虑有形文化财产,保存地区的环境及传统文化活动也是保护的内容之一。   二、保护·再生·创造——京都的活力所在   1980年代以后,对历史环境保护问题的关心,不仅反映在保护对象的扩大方面,而且还反映在对历史环境保护的物质价值的认识,以及对历史环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价值的理解与评价上,包括如何通过保护给地方城镇带来活力的问题等。而且,在严格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如何改善历史城镇中的居住环境的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20世纪末,日本京都市面临着人口的流失和经济活力衰退的压力。人们意识到“发展的神话”已成过去,很多新的问题正在出现。城市虽说一直在扩张,但城市中心的夜间人口却一直在减少,加之低出生率和老年化的影响,人们期待历史中心的复兴能吸引人群从郊区返回。如何保持古都的社会、文化吸引力以及经济的繁荣,成为今天城市规划中最为重要的议题。   1991年,在京都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城市按“保护、再生、创造”的理念划分为3个区,即:自然景观和历史景观保护区、以调和为基调的市中心复兴区、城市新功能集聚区。特别是将市中心的一些空置或衰败的传统町家,用来发展新的现代功能,如商店、饭店和新住宅等,为改善市中心环境和振兴老城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京都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在积极实现成为生活富有的产业城市的目标,包括传统手工业与现代技术的多样发展。京都具有工业的优秀传统,而且它不仅保存了传统工业,还吸收同化了各个时代最优秀的技术。促进现有工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市民潜能与文化遗产以发展新产业,并推动知识创新,开发新产品,同时为市民提供能带来满意收入的工作场所。   京都的传统文化是卓越的,创造性地将传统转化为新的发展动力,城市的活力才能得到更新。 三、市民保护运动与社区营造   日本的历史街区保护运动,发生于1960年代末,以名古屋有松町的保护染织作坊、南木曾町的“爱护妻笼会”为最早。全国历史街区保护联盟也成立于《文化财保护法》修改的前一年——1974年。   19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经过冷静地反思,确立了“以循序渐进方式,稳步推进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开发建设、社区营造开始走向以“历史”、“文化”和“自然”为目标的良性循环阶段。   1998年3月25日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通过赋予从事特定非营利活动的团体以法人资格,促进以义务活动为代表的、市民自由开展的、贡献社会的非营利组织(NPO)的健全发展。   把历史保护纳入到社区发展,以社区发展为主体。以唤醒社区公民意识和公共领域参与行动为主轴的“社区总体营造”运动正方兴未艾。以居民、自治体为主体,以历史保护为重点的社区环境营造是日本城镇发展中的重点工作。   推进社区营造、进行社会教育、发展信息化社会、振兴科学技术、促进经济活力、开发职业技能、扩大就业机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相关活动均为法律认定的特定非营利活动。该法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到2002年底,3年之中已有9329个组织成为登记法人。   如今,历史环境保护从单体保存,延伸到历史资产再生与再利用。过去人们所熟悉的,传统的以技术取向为主的保护,开始转向关心当地居民的感受,从社区参与的角度出发,保护地方特色,塑造聚居形态,改善生活环境品质。以市民为主体,在景观控制、环境教育等方面展开的保护运动是尤为重要的环节。以保护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为中心的历史环境保护、与过去以保护神社、寺庙等纪念物为中心的文化保护有很大的不同。这就是,保护该地区的居民生活是必要的前提,保护不能忽视历史街区内的居民生活。   这种根植于公共参与的保护运动过程,表现了地方的社会活力与自我组织能力,成为日本市民社会的重要基石。保护运动之所以能够在日本各地、各城镇扩展开来,也是因为无论是保护、还是再生,其规划设计的着眼点都在如何使生活更美好、环境更宜人。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郭立芳 林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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