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十层以上民用建筑必须建地下室
admin
2004-03-16
来源:景观中国网
今年开始,我省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防办联合发布,今年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通过关于修
今年开始,我省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防办联合发布,今年1月1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对1999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办法》中,有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地下防空室等问题进行了修改。
新的办法明确规定,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迁的居民住宅楼),须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须按照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据介绍,这次《实施办法》的修改,是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处东南沿海等实际情况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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