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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舟: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三十年

admin 2013-09-26 来源:景观中国网
演讲者简历:吕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国际文化财产修复与保护研究中心(ICCROM)理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协会(ICOMOS-CHINA)副主席,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席,中国紫禁城学会副理事长,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院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所长,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演讲者简历:吕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国家遗产中心主任,国际文化财产修复与保护研究中心(ICCROM)理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协会(ICOMOS-CHINA)副主席,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席,中国紫禁城学会副理事长,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院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所长,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直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和建筑历史研究工作,参加国家重要文物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主持大量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遗产地的保护规划编制;参与三峡库区文物抢救工程、西藏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工程、山西南部中国早期木构文物保护工程等重大国家文物保护项目;主持汶川震后都江堰二王庙、伏龙观等文物抢救工程;参与中国世界遗产项目的申报、监测、保护等工作,担任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主席文化遗产顾问,并参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世界遗产项目的咨询、评审工作。

  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到今天,中国当代社会经历一个发生巨变的时代。中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在这三十年中有了飞跃式的历史跨越,从一个侧重历史研究、考证的学术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对社会、文化、经济建设产生着深刻影响领域。同时,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也在推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方面成为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一、从“整旧如旧”到历史价值保护

  1978年当中国从文化大革命中走出来的时候,人们面对的是一个复杂,充满矛盾的世界。在文物保护领域中,文化大革命造成的这个领域发展的相对停滞,使得尽管仍有一些重要的实践,但在理论上并没有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营造学社以及20世纪50年代学习前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有大的发展和推动,由于人员的缺乏,保护更多的是基于传统经验的修缮。对文物建筑保护的讨论也还是停留在“整旧如旧还是整旧如新”,“延年益寿还是返老还童”的问题上。

  80年代初,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物保护原则被介绍到中国。对《威尼斯宪章》的讨论尽管在当时并没有能够真正解决中国文物保护观念上的分歧,但却推动了对文物建筑历史价值的关注,而文物建筑维修中对原作法、原材料,以及相关的历史印记、复原的依据的关注则反映出人们观念的逐步转变。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进入快速城市化的过程,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反映城市独特文化的历史街区的保护使得人们能够从更广泛的角度思考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在社会生活变迁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事实上,这种思考又促使人们进一步把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纳入到一个更大的体系当中。文物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构成了这个体系的三个层次。这个体系又更为完整地表现出中国文明发展的各个方面,而真实的历史价值则是支撑这个体系的基础。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发布标志着中国文物保护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成为被法律规定的文物价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对文物“原状”认识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发展,同时文物保护的管理也存在着程序不明确,缺少评估环节等问题。《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如何在中国文物保护中体现也存在着争议。在这种背景下1997年国家文物局开始组织力量编写《中国文物保护纲要》。2000年这一项目最终完成,最终的文件定名为《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并由国家文物局推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协会(ICOMOS-CHINA)发布。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它强调了《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原则,同样是中国文物保护所遵循的原则,强调了“真实性”在文物保护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哪些文物现状是属于保护、修缮中必须保存的“原状”,哪些现状是属于可以复原的状态,解决了关于原状和复原的争议,为中国文物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另一个重要的贡献是确定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工作程序:调查——研究评估——确定目标制定规划——实施保护规划——总结、调整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再评估——……。这是中国文物保护的规范类文件中第一次如此清晰地规定这样的程序,更重要的是关于这一程序的规定促使人们思考通过程序来保证决策正确。

  二、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

  1985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这意味着承认和接受以世界遗产为中心的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并通过世界遗产把中国原本相对独立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连接在了一起。从世界遗产保护的角度,如果没有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世界上延续时间最长的文明史,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参与,这一体系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也必将受到影响。因此,无论是世界遗产委员会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者是相关的咨询机构都对中国的加入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1987年中国提出的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六个项目:北京故宫、长城、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泰山、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和敦煌莫高窟全部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这在一方面反映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中国古老文明的敬意,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这些遗产所具有的无可争议突出普遍价值。

  由于世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是建立在以《威尼斯宪章》为基石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系列宪章构成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思想的基础上的,因此加入《世界遗产公约》又从另一个角度,使《威尼斯宪章》所体现的保护原则成为中国文物保护的主导原则。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遗产的保护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世界遗产的申报和列入受到中国各地方政府的关注。特别是1997年丽江和平遥两座历史城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所取得的巨大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更引发了人们对世界遗产申报和保护的广泛兴趣。同时,各地方政府部门也把关注点放到了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上。这种对申报世界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热情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文化旅游活动的开展不仅促进了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文物保护单位和遗产地的经济条件。在一些地区,以文化遗产为主要资源的旅游活动甚至成为地方的支柱性产业。

  世界遗产的申报需要对遗产的价值进行深入的分析,寻找最能突出遗产价值表述角度和方式,同时对遗产进行比较研究,确认遗产所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为了证明遗产所具有的价值,还需要对遗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说明,而完整性和真实性又与对遗产的认识和遗产的保护状况密切相关。缔约国还需要证明遗产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遗产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不仅要进行定期监测,还需要随时进行反映性监测。如果遗产地的保护状况不佳,并影响了遗产的价值,遗产则可能被列入濒危遗产名录,甚至被从世界遗产名录上除名。这一程序无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障了世界遗产的安全。在熟练的运用这一程序对世界遗产地进行有效的保护的基础上,这一程序也开始运用在中国各级保护单位的保护当中,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当中。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遗产的申报和保护中新的遗产类型不断出现,人们从关注人类历史和文明的伟大的遗迹转向关注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遗存,以及人类文化交流的重要遗存。于是文化景观、文化线路、圣山、圣地、乡土建筑遗产、工业遗产、二十世纪建筑遗产等新的遗产概念和类型的提出,从申报的角度,系列遗产概念的使用都反映了国际社会在面对全球化浪潮对世界经济和文化所产生的深刻影响面前,试图通过对民族、地方文化的多样性的保护以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平等。

  世界遗产申报策略和申报类型侧重的变化,同样影响到中国自身文物保护的发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中出现了系列项目的申报的方法,文化景观类项目也出现在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当中,河北省黄骅的贡枣园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应当如何保护这一全新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作为一处保护单位,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反映了对线路类型文化遗产的关注,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的文物保护单位向文化遗产的转变。在文物保护单位上的实践又为世界遗产的申报、保护和管理积累了经验。

  2006年国家文物局提出了中国准备申报世界遗产的预备清单,西湖及龙井茶原产地、元阳哈尼梯田反映了对文化景观保护在中国的开展,而丝绸之路、大运河则反映了中国在文化线路的保护方面的努力。

  从1987年中国第一次申报世界遗产到今天中国已经拥有了38处世界遗产项目,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对于世界遗产价值的认识和把握,对世界遗产申报、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进步。这种进步不仅仅表现在实践中,同样也表现在理论探讨的层面上,2007年中国国家文物局、ICOMOS、ICCROM共同在北京召开了“东亚文物建筑保护实践与理论国际研讨会”,针对特定文化背景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进行了讨论,这也是1994年在奈良召开的著名的真实性国际会议之后,对文化多样性对保护的影响最重要的一次讨论。会议通过的《北京文件》对真实性等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特别是关于对文化遗产所表述的信息来源的真实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西安召开的第15届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对文化遗产的内在和外在环境进行了讨论,同样中国的传统的环境观、保护实践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探讨都成为形成这一重要文件的基础。

  三、重大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与能力建设

  从1978年到2008年的三十年,中国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从与国际文物保护整体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到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力量的跨越式发展,也得益于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

  三峡水利工程的建设,是中国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之一。三峡工程对长江三峡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根据普查结果,三峡工程形成的淹没范围内有超过1000处的古建筑、古遗址。如何保护这样一批数量巨大、珍贵的文化遗产和三峡工程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一起,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涉及的区域面积巨大,文物类型丰富、数量庞大,环境复杂,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抢救工程成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在国家文物局四川省、湖北省以及1997年成为直辖市的重庆市的组织下,国内各考古文博单位、大学、研究机构的大量人员投入到这一工程当中。工程首先编制了保护规划,对淹没范围内的地面和地下文物进行了分类,根据其价值、受淹没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类,确定所采取的措施。在规划的基础上再确定工程方案。正是在这样一个科学程序的基础上,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抢救工程最终通过十几年的时间顺利完成,绝大部分文物古迹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抢救,其中一些通过搬迁保护已成为三峡库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抢救工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效地抢救了淹没范围内超过1000处的地面、地下文物,为解决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形成,并培养和锻炼了一支文化遗产保护的队伍。这样一支队伍的形成,对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条件。对于参与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抢救工程的来自文博系统或教育、研究系统的队伍而言,这一工程不仅仅为他们提供了实践的机会,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了队伍自身的人员培养,也提高了队伍自身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抢救工程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唤起了全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这种关注同样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基础。

  进入21世纪以后,也随着社会对文化遗产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和国家投资的增加,一些大规模的文化遗产专项保护工程陆续展开。例如,针对布达拉宫、罗布林卡、萨迦寺的“西藏三大项保护工程”,在这一工程中除了西藏本地的设计、施工力量之外,来自北京、河北、河南、甘肃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参与了相关的保护规划、维修设计和施工工作,促进了内地设计、施工力量与西藏地区文物保护设计、施工力量的交流与合作,并通过保护工程使传统的工艺做法、材料得到了保护和传承,促进了西藏文物保护设计、施工、施工管理水平和保护设施水平的提高,也促进了传统文化的弘扬。

  考虑到高速发展的经济不断促进着城市化的进程,随着城市建设和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大量古代遗址受到越来越的威胁,协调重要考古遗址,特别是那些价值极高的大型古代城市、墓葬群的保护变得越来越紧迫,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文物局组织了针对这些重要的大型遗址的保护规划工作。大遗址的保护规划,一方面促进了城市建设与重要文化遗产的保护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促进了考古工作与规划工作的结合,与城市建设的结合,推动了对这些重要遗址的研究工作。在这一工作的基础上,各地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也对城市建设中发现的重要遗址的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广州南粤王墓、南粤王宫署遗址;成都金沙遗址;西安西市遗址等的发现都对城市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遗址的保护促使了相关城市规划的调整,遗址的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城市的文化城市功能的建立和发展。

  西安、洛阳等城市的古代城市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发展与重要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相互促进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发展对古代城市遗址的破坏,同时也通过遗址的展示规划为城市在建设方向上如何更好的表述丰富、深刻的文化内涵,完善城市独特的文化特征,促进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创造了条件。

  山西南部是中国现存元代以前木结构建筑最为集中的地区。经济相对滞后,交通不便是这些建筑能够得到保存的重要原因,同样也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也导致了这些早期建筑大多存在着年久失修和不当使用带来的损害。对这些建筑的保护关系到对中国早期建筑遗产的保护,这些建筑由于反映了中国早期木结构建筑在作法、结构技术、形式、建筑布局、文化内涵等多方面的重要信息,具有极为突出了价值,对它们的维修保护就变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作为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大项目山西南部早期木结构建筑的保护工程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专项工程,这一工程涉及到15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古代建筑保护、维修工程。由于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巨大的数量以及大量的重要附属文物,例如壁画、塑像、彩绘等使这一工程成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已在2007年全面展开。

  南部工程的进行再次反映了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经具有了很强的进行综合的大规模保护工程的能力,而2005年开始进行的文物保护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管理实现了对参与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有效管理,这说明中国的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管理已经成熟。

  世界遗产的保护同样也推动了重大保护项目的开展。长城是中国第一批1987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但长期以来由于长城所涉及的区域广大,环境复杂;长城自身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中也有很多不同的形态和变化,相关学者对长城的定义也有差异。从文化遗产管理的角度,长城的保护级别也是各种各样,有些区段作为世界遗产受到保护,例如山海关、八达岭、嘉峪关,有些区段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些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些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些则可能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开展长城整体情况的调查,编制长城保护规划,制定整体保护的策略就变得十分重要。2005年开始的长城调查工作调动了长城沿线各省的文物保护力量,同时国家文物局与国家测绘局合作,把现代测绘技术引入长城调查和保护工作,不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而且改善了文物保护的装备和技术条件,更重要的是积累了这种超大规模的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

  线性,特别是线路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是近年来世界遗产保护的热点问题。线路类型的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在于它们通常反映了文化或文明间的交流与传播,反映了人类文明的成长与演化,同时通过对线路类型的遗产的保护也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通过文化遗产的保护实现人类的和平和可持续发展。中国同样在线路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这些线路类型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又极大地促进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提高。例如,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遗产而展开的保护工作涉及到中国和中亚五国,在中国境内则涉及到六个省的48个遗产点。对这些遗产点的调研、评估、保护规划、展示、申报文本编写不仅促进了中国对这种超大规模的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力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同时也促进了沿线各省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交流水平、保护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社会对遗产保护的关注。

  大运河的保护和申报世界遗产的准备工作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

  这种进行大规模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能力在“5.12汶川地震”后的文化遗产抢救工作中也展现了巨大的力量。

  由于已经具有了强大的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能力,中国也开始更多地参与到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行动当中,例如参与对柬埔寨吴哥窟的保护和对蒙古伯格达汉宫的保护。

  回顾三十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一个从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相对薄弱的国家,到一个有强大的保护能力的国家的过程;从一个在保护领域接受国际援助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有能力向需要的国家提供保护技术援助的国家的过程;从一个对国际保护原则十分陌生的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全面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并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国家的过程。事实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还体现在更多的方面。法制建设的完善是保护事业发展的基础;第二次和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开展保证了国家相应保护和发展政策的制定;遗产日、博物馆日的设立,各地博物馆的建设,促进了社会对文化遗产认识的深化;社会团体和媒体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和参与,从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地方工匠到政府官员的文化遗产保护培训都反映出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同样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各地保护力量的不平衡仍然是影响整体保护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有效保护乡土建筑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扩展,针对新的遗产类型的保护技术和管理方法、体系也同样是未来需要不断解决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物质遗产保护的结合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复杂的课题。

  毫无疑问,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将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同样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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