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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企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新规

admin 2004-06-30 来源:景观中国网
  “只要在中国境内寻找一家中方合作设计单位即可完成设计全过程。”  从6月1日开始,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设计活动无需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再也用不着“过五关斩六将”了。
  “只要在中国境内寻找一家中方合作设计单位即可完成设计全过程。”   从6月1日开始,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设计活动无需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再也用不着“过五关斩六将”了。这就是5月10日以建市[2004]78号对外发布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给业界最强烈的印象。 2001年底公布的“入世”相关文件中提到,“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设计活动,方案设计不受限制。除方案设计之外,须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这个文件正是针对“合作”而制定的管理办法,填补了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被国务院319号令废除之后外国公司在国内从事合作设计这一市场管理的空白。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合作设计”的项目范围、企业市场准入、中方合作者的条件等方面,在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放开的基本上都放开了。原规定的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外国设计机构的资格是否合格,由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境外公司参与的项目一定要按隶属关系取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等内容,在新规定中已经取消。而代之以“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 1995年建设部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境外设计事务所参加境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在注册建筑师资格尚未互认前,其方案必须经持有中国政府颁发有效的建筑工程设计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设计单位咨询并由中国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方为有效” 的规定也相当于一并废除。去年6月份由发改委、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按照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执行”,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并不需要中国资质即可通过招投标获得项目。 与外方合作的中国设计机构按原规定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选定。新规定中权利也已经“下放”,由外国企业自由选择,而且选择对象只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即可。这意味着,无论甲、乙级还是专项资质,只要项目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均可以从事合作设计而非过去规定的只有列入名单的部分甲级资质企业才能被选择与外方进行合作设计。对国内公司的一些政策还体现在第五条中:“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这一条改变了目前多数项目由外国企业与业主直接签合同,中方作为外方分包的地位。规定合同须为中文文本,取费、规范等都要按中国标准、条例。执行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要求外国公司也必须“入乡随俗”,“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算是一个小小的准入门槛。而对于合同,仅要求在建设管理部门备案,而是否“不平等条约”或能否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中外双方自己的事。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但无论合同如何约定,谁盖章谁负责,也就是说合作设计项目的终身责任在中方设计企业及注册人员身上,那么如何体现合作设计的公平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呢?还有,是否会出现老外“买图签”的现象?这一点需要提醒中方企业和管理者思考。 第七条写到“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所在国的注册登记、保险证明、经营业绩、设计许可等文件”,以及“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和“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执业注册证明”等。请注意文件中使用了“可以要求”一词,即不作为必要条件。至于要提供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是管理部门考虑到业主对境外公司的技术水平并不了解,只能通过国际认可的和普遍通行的条件来作为旁证。而对于要求外方提供参与项目的执业人员的证书,也许将对不少挂“洋”头实则为本土设计机构的现象有所扼止? 随着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的到来,可以预见的是: 如果说对外国设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与过去相比用“宽宏大量”来形容,那么对我们本土的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使始料未及的“放开手脚”。就这一点,我们要早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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