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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建筑区风格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1日起施行

admin 2010-03-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记者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今天起施行。新《条例》在保留修改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区统一风格等新内容。
  记者从天津市规划局获悉,《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今天起施行。新《条例》在保留修改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区统一风格等新内容。

  天津市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许多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建筑。《条例》规定,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

  据规划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与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有所冲突。《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筑项目在规划审批阶段就戴上了“紧箍咒”,为从源头上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建筑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支持。

  此外,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的出现,《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如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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