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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向社会广征民意

admin 2012-02-10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对《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送审稿)》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广征民意。该送审稿明确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甘肃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对《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送审稿)》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广征民意。该送审稿明确提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条例指出,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林木覆盖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一级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40分以上;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同时,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其他项目的,应当经森林公园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经依法申报同意的可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寺庙、文物、古迹等,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此外,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撤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改变以保护和培育为主的经营方向的;批准设立两年内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被撤销的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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