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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的生态补偿

admin 2012-03-21 来源:景观中国网
多年来,为保障各流域的生态安全、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多数河流上游地区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我国大多数河流的上游地区又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很难独自承担建设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同时这些地区摆脱贫困的需求又十分强烈,导致流域上游区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协调好这种关系,就需要下游受益区和中央政府来帮助流域上游区分担生态建设的重任。因此,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央及下游受益区对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机制,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

   多年来,为保障各流域的生态安全、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多数河流上游地区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而我国大多数河流的上游地区又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很难独自承担建设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同时这些地区摆脱贫困的需求又十分强烈,导致流域上游区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如何协调好这种关系,就需要下游受益区和中央政府来帮助流域上游区分担生态建设的重任。因此,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央及下游受益区对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机制,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加快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有效保护流域上游的生态环境,从而促进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流域生态补偿是指国家对流域生态保护区内因致力于生态与环境保护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在资金、技术和实物上的补偿及政策上的优惠等; 同时还指因生态与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外部性, 流域生态保护净受益区对保护区致力于生态与环境保护各方面投入的分担。

  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在于理顺各责任主体的关系,而责任主体的关系因流域尺度不同会有差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主要包括:一是确定流域尺度;二是确定流域生态补偿的各利益相关方即责任主体,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协调下,按照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要求,按水质情况确定补偿或赔偿的额度;三是按上游生态保护投入和发展机制损失来测算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四是选择适宜的生态补偿方式;五是给出不同流域生态补偿政策。

 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切从利用流域水资源中受益的群体;二是一切生活或生产过程中向外界排放污染物,影响流域水量和流域水质的个人、企业或单位。补偿客体是执行水生态保护工作等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的地区,一般是流域上游区域(包括流域上游周边地区)。

  流域生态补偿方式包括: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等。

  流域生态补偿途径包括:征收流域生态补偿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实行信贷优惠、引进国外资金和项目等。从中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也可以看出,中国流域生态补偿仍然以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为主,私有资金投入较少,基于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仅仅零星、分散的存在局部地区,处于准市场或半市场化阶段,自由贸易市场仍然没有形成。未来随着中国流域生态补偿的广泛开展,市场化途径应该是中国流域生态补偿的有效手段。

  补偿标准测算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上游地区为水质水量达标所付出的努力即直接投入为依据,主要包括上游地区涵养水源、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修建水利设施等项目的投资;二是以上游地区为水质水量达标所丧失的发展机会的损失即间接投入为依据,主要包括节水的投入、移民安置的投入以及限制产业发展的损失等;三是今后上游地区为进一步改善流域水质和水量而新建流域水环境保护设施、水利设施、新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等方面的延伸投入,也应由下游地区按水量和上下游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给予进一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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