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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景观设计市场化经营为鉴,审视中国的发展

admin 2006-08-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通过对我国景观的设计过程和实施管理过程中“非理性”因素及其产生根源的分析,提出改进景观设计的模式,阐述景观设计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同时阐明现阶段公众参与的重点。

一、我国景观设计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由最初的对物质享受的追求转向于更多地对精神生活的关注,对自己的居住、工作和休憩等生活环境的要求更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要求的提高,由此推动着我国景观设计的快速发展,优秀的景观设计作品层出不穷。在景观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来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而维护社会整体与公众利益也是政府的职责之一,两者的不谋而合使景观设计行政被认为富有“理性”。因为“维护公众利益”是政府的职责,而法律也已赋予政府一定的权力来控制与引导城市景观发展与建设,目的与手段达成高度的统一。

  然而,我国社会和经济结构还处于转型期,物质利益再分配的不公而导致差距的增大,使得在充满活力的社会主流下,潜伏着一种“浮躁”的浊流。某些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往往在在景观建设中急功近利、攀比成风,导致全国各地大广场、景观大道的建设成灾;有些景观设计师专业水平低下、职业道德又不高,到处抄袭和模仿,致使大量艺术价值和使用价值不高的景观设计作品出现,城市景观千篇一律。为了禁止这种现象的蔓延,2004 年2月23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公开发布了《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1 ] 。

二、我国景观设计“非理性”因素

  (一) 景观设计行政管理中的非理性

  维护公众利益应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而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重视发展市场经济,各地往往以经济发展作为衡量各地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同时也难免忽视了其负面影响。政府对政绩的追求有时难免会牺牲公众利益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尽管实践证明这种发展是短期的、暂时的,然而仍有部分管理者效仿,原因是城市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其负面作用的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我国的景观设计常因个别领导的意见和喜好而决定,一些景观设计作品好象是领导权力欲望的表现,他们急于通过城市形象的改变来显示自己的政绩,而以对城市中心地段和最引人注目的关键地段的“破烂摊子”的景观建设的城市形象工程是最快速和最便捷的手段。于是乎各地都掀起一股建设超大的、不适合人使用的大尺度的“城市中心广场”、“城市景观大道”的热潮,追求气派,追求最大、最长、最宽,强调几何图案,攀比之风盛行,劳民伤财,极大地浪费国家和纳税人的金钱。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没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有部分领导的行政不作为导致景观工程的粗制滥造,甚至某些领导经受不住开发商和施工承包商的糖衣炮弹,收受贿赂,致使大量的“豆腐渣工程”出现。

  (二) 设计师的非理性

  现今一些景观设计趋向于突出设计师本人的喜好,凭自己的专业知识、艺术天赋和直觉进行设计,好象是设计师们自我陶醉、自我欣赏的表演。有些构思和创意把普通公众当作园林专家或艺术欣赏家来对待,把公众使用的园林空间当作供人参观的艺术展品来设计,忽视它的使用功能,盲目追求个人风格。另一方面,设计师由于自身的理论和专业修养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往往靠模仿别人的作品进行设计,而忽视城市具体的气候、地理、土壤条件,丧失它赖以生存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造成城市景观的贫乏。再者,设计师在当前强劲的城市美化运动中面对领导“权力”的压力不得不做出妥协和让步。

  我国景观设计中非理性现象出现的根源在于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受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公共事务都是由政府一手负责,公众很难有参与的机会,从而导致城市公共景观设计中缺少公众的监督。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只能是针对个别的、典型的案例,而很多繁琐、普通的案例都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另外,我国景观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这些方面都严重影响了景观设计的“理性”。
 
三、公众参与是景观设计中非理性的有效制约机制
 
  (一) 景观设计决策模式的改进

  当前景观设计的过程以设计师和领导为主导,而缺少真正的将生活在这环境中的使用者——公众参与,忽视倾听公众的要求和愿望,越肉代庖的设计自然难以真正满足公众的需要。景观设计中存在的非理性因素究其根源是景观设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的利益集团——公众。公众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根本利益之所在,景观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公众的生活质量,所以公众是最关注其周围环境的发展。如在重点项目四川杨柳湖水库工程的规划设计中通过公开讨论避免了其不合理规划的实施;北京市在编制2008年绿色奥运规划、奥林匹克公园规划及比赛场馆设计过程中,多次举行展览,听取群众对方案的意见,收到很好的效果。因此,公众能有效地对设计师和领导这两个主体进行制约,形成合理的公众参与景观设计决策模式(见图1) [2 ] 。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综合平衡各种使用者的需求,有利于克服片面性,创造公平、公正的景观,增加社会的向心力,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在景观设计中有了公众的参与,能集思广益,使决策更为科学,增强设计项目的可操作性,避免设计师陷入形式的自我陶醉之中;能统一思想,有效实施规划设计,促进市民对城市景观的理解力和市民素质的提高;能促进监督,减少暗箱操作等违规事件的发生,推动景观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我国公众参与景观设计存在的问题

  自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初,通过对国外有关公众参与的书籍和文章的介绍,逐渐影响到我国景观设计领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公众参与意识进一步觉醒。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在城市公共景观建设过程中通过举行展览、媒体宣传和市民投票等多种方式让公众参与进来。如杭州钱塘江两岸绿地设计、北京绿色奥运规划和奥林匹克公园规划等。近年来,一些大城市纷纷通过举办绿色论坛的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促进城市的绿色环境规划建设。杭州2002 年6 月举办的《绿色论坛》、南京2002 年11 月举办的《绿色南京》论坛及上海2003年8月举办的《2003 城市绿化国际论坛》相继邀请了国内外专家共议城市绿色环境规划建设。

  虽然10 多年来我国的景观设计师在实践中做了大量的尝试和努力,但公众参与尚且停留在问卷调查、图纸和模型展示这样一些事后的、被动的、较低层次的参与上,与真正的“公众参与”还有一定的距离(图2) [3 ] 。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还普遍处在告知性参与阶段,公众只是处于被告知的地位,他们的观点、建议还无法得到真正的重视。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不但包括被告知信息、获得咨询和发表意见等法律赋予公众的最基本权利,而且还包括公众对整个景观设计的决策性参与。

  (三) 我国公众参与景观设计的重点

  我国景观设计行业正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公众参与还处在探索阶段,而且市民素质参差不期,所以短期内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受到限制,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公众参与的重点。

  1. 景观设计确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景观设计确定过程分为确定景观设计方向和目标及确定景观设计和方案选择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中都要明确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在确定景观设计方向和目标阶段应通过问卷调查、综合性论证会和公众听证会等形式让公众参与进来发表他们的意见,使得知道公众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样的景观。而在确定景观设计和方案选择阶段的公众参与方法有设计图纸和模型展示、视觉意愿调查、公众投票表决、利用宣传媒介进行表决和评审委员会等。如北京2008奥林匹克公园和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规划设计举行方案模型展,在现场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公众投票,让公众对统一规划地的不同方案进行比较,以判分的形式对各方案进行评价,以作决策依据。

  2. 景观设计实施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由于前一阶段景观设计确定的过程中引入了公众的意见,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同时也使公众对景观设计有了深切的认识,这样可以使公众自觉遵守景观设计所制定的规范,减少景观设计推行的阻力。同时还能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参与到景观建设和管理中来,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自愿行动者”。当他们在景观建设和管理中发现违规现象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早对此种行为加以制止,同时对有关部门的规划管理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4 ] 。

  3. 健全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

  从我国景观设计立法现状来看,主要注重于对规划建设部门的授权,而公众参与的立法还相当薄弱,导致“政府强制实施,公众被动配合”的局面。国务院1985 年6 月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1987 年6 月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虽规定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但都没有对征求意见的程序作出规定;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也只是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国务院1992 年6 月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中亦没有就征求意见问题作出规定。(注:引自2003 中日韩国际风景园林研讨会王秉洛先生的关于《在中国公众参与城市和人居环境规划的一些情况》的交流论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成熟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公众参与也必将随之提上议事日程。提前做好公众参与的规范、引导和思想准备工作,必将对未来的景观建设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鉴于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在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时,将公众参与和公众决策景观设计的精神写进条文,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及其权利,并对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使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并落到实处。
  (2) 推进景观设计师制度的建立,加强景观设计行业管理,为公众参与奠定基础。
  (3) 加强景观建设法规和景观建设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素质,增强市民责任心,逐步完善市民意见的反馈渠道和回应机制。

致谢:本文经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博导刘晓明教授精心指正,在此深表谢意!还要特别感谢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王秉洛副理事长的指正和所提供的资料!

参考文献
[1]http://finance.sina.com.cn[W].中国新闻网,2004-02-24.
[2]陈锦富.论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划制度[J].城市规划,2000(7):54~56.
[3]郭美锋.一种有效推动我国风景园林设计的方法--公众参与[J].中国园林,2004(1):76~78.
[4]梁鹤年.公众(市民)参与:北美的经验与教训[J].城市规划,1999(5):49~53.

作者简介:郭美锋(1976-),男,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在读硕士,从事景观设计研究.   
     彭耀林,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
 
收稿日期:2004年3月31日
出版日期: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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