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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三)

admin 2005-11-09 来源:景观中国网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9) 居住区内宜考虑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的停放。 

九、竖 向

1、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八、道 路

1、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2) 使居住区内外联系通而不畅、安全,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4) 小区内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7) 城市旧城区改造,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 考虑居民小汽车的通行;
 9)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 小区路:路面宽5~8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4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10m;
 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3 ≤8.0
L≤200m
≤5
L≤600m
非机动车道 ≥0.3 ≤3.0
L≤50m
≤2
L≤100m
步行道 ≥0.5 ≤8.0 ≤4

注:L为坡长(m)。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4、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3) 主要道路宜平缓;
 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4m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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