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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新农村建设机遇积极推进乡土建筑保护

admin 2007-05-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全国约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大量乡土建筑,不仅反映了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在全国约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中,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大量乡土建筑,不仅反映了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也是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这一宝贵机遇,积极推动乡土建筑等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乡土建筑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

(一)近年来乡土建筑保护逐渐兴起
  乡土建筑在广义上可以泛指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建筑,在狭义上多指农村地区的传统历史建筑。 
我国对乡土建筑的研究起步较早。20世纪40年代初,中国营造学社梁思成、刘敦桢、刘致平等学者就对四川、云南地区的乡土建筑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但由于乡土建筑年代较晚,多为明清时期建筑,又分布于较为偏僻的乡村地区,长期以来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和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乡土建筑小组、华南理工大学建筑系等单位对我国乡土建筑、传统民居开展了一系列的实地调查和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工作。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渐认识到乡土建筑作为丰富而独特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宝藏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推进乡土建筑保护,一批重要乡土建筑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状况和环境景观得到明显改善。1988年以来,在国务院先后公布的第三至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乡土建筑的数量不断增长。2003年、2005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共80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国家陆续投资对安徽潜口民宅、浙江东阳卢宅、山西丁村民居等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一批乡土建筑得到了全面维修保护和环境整治,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并成为宣传和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9年皖南古村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充分证明了我国乡土建筑作为全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 
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我国已将“开平碉楼及村落”、“福建土楼”分别列为2007年、2008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2006年底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列入了多个乡土建筑项目。 

(二)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保护备受瞩目
  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在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土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乡土建筑的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的这些明确要求,为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各地在新农村建设中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乡土建筑保护的科学机制和有效途径。如:建立健全乡土建筑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开展乡土建筑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对乡土建筑集中、传统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的村落实行动态整体保护;将乡土建筑保护与传统教育、旅游开发、生态保护等几方面相结合;加大乡土建筑维修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这些探索和努力都对促进农村地区乡土建筑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乡土建筑保护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引起了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4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全国政协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6年9月,由张思卿副主席带队的全国政协考察团对浙江、江西两省的新农村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乡土建筑保护被列为调研的重点。全国政协在此次调研报告中明确指出:“大批乡土建筑的安全正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其遭受破坏、走向消亡的进度正逐渐加快”。“保护好农村地区珍贵的文化遗产,特别是乡土建筑这一独特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新形势下赋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三)加强乡土建筑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转型和适应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保护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正处于一个转型期。 
在保护的内涵方面,文化遗产保护更加突出历史传承性和公众参与性。传承性强调,今天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只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只是“为子孙后代妥善保管”而已,并没有权利对文化遗产进行随意处置;参与性强调,文化遗产保护并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和保护工作者的专利,更是广大民众的共同事业,每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在保护的外延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不断扩大,比较突出地表现为六个趋势。 
一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方面,从重视单一要素的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文化要素与自然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混合遗产”、“文化景观”保护的方向发展。 
二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类型方面,从重视“静态遗产”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三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空间尺度方面,从重视文化遗产“点”、“面”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大型文化遗产”和“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四是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间尺度方面,从重视“古代文物”、“近代史迹”的保护,向同时重视“20世纪遗产”、“当代遗产”的保护方向发展。 
五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质方面,从重视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向同时重视反映普通民众生活方式的“民间文化遗产”、“世间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加强对“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老字号”等遗产品类的保护正是这一趋势的必然要求和反映。 
六是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态方面,从重视“物质要素”的文化遗产保护,向同时重视由“物质要素”与“非物质要素”结合而形成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更加广泛,内涵不断丰富,乡土建筑等许多新的品类逐渐发展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 
另一方面,乡土建筑的研究和保护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日趋活跃。1999年,在墨西哥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通过了《乡土建筑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提出了乡土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成为乡土建筑保护的国际性纲领文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专门成立了乡土建筑委员会(CIAV),其成员遍布40多个国家,在乡土建筑的研究和保护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呼声不断高涨的情况下,研究和保护好乡土建筑这一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物质表现形式,必将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潮流。 

二、新农村建设中的乡土建筑保护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涉及农村建设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改变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滞后局面,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同时,也对乡土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分散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各具特色的乡土建筑,将随时面临着被拆、迁、整、改、并等种种危险。 
在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对乡土建筑保护认识不明确,措施不得力,资金不到位,乡土建筑保护形势相当严峻,已经暴露出诸多的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乡土建筑保护意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
  一些地方误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求新求洋,没有考虑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千村一面的情况已在不少地方成为现实。 
一些地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乡土建筑价值的认识只停留在旅游开发上,而对于其丰富的历史、科学、社会、艺术等价值知之甚少。由于片面追求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因保护管理不善遭到损毁。 
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搞所谓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置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于不顾,擅自在古村落内进行迁建、复建或兴建人造景观,破坏了古村落和谐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在农田改造、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民生活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整治中,忽视乡土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已经直接威胁到乡土建筑的安全。 

(二)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不健全
  乡土建筑保护在我国兴起较晚,有关的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已有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适应乡土建筑保护的需要,各地出台的一些地方性专项法规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局限性。 
在新农村建设全面展开的形势下,乡土建筑保护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矛盾更显突出。一些政策甚至鼓励农民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乡土建筑自愿拆除改造,千百年来幸存的宝贵文化遗产因此而随时面临灭顶之灾。 
同时,由于乡土建筑涉及的范围很广,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保护对象十分复杂,有关的研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规范尚有难度。目前适用于普通建筑的一些技术标准、规范,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有相当大的差距。 

 (三)用地政策和产权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乡土建筑(旧宅基地)不拆,不批新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村民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这些无规划、无秩序的拆旧建新活动使许多古村落中新旧参差,原有格局、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被破坏殆尽。 
很多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有些建筑经过数代传承,难以确定产权归属;有些分属几户、十几户,保与拆,修与不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有些早已人去楼空,由于房主不愿维修,日益破败。 

 (四)资金和人才问题
  由于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所需费用较高,单凭居民、村镇或者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已经成为制约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仅浙江省43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中,就有面积约645万平方米的乡土建筑需在5年内进行整治、维修或修缮。许多乡土建筑的维修费用甚至高于新建建筑,在现行制度下,居民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文物。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维修的乡土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不能获得国家的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 
从事乡土建筑研究和保护的队伍和技术力量缺乏,由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十分有限,严重制约了乡土建筑研究、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也纷纷改行。一些乡土建筑的样制形式和特色工艺、技能由于后继无人,面临失传的危险。 

(五)维修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乡土建筑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后,其维修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目前的审批程序过于复杂,一处乡土建筑的维修从农民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最终批准,经常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令农民难以承受,也加大了政府的行政成本。 
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缺乏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仅凭农民自身的力量难以做好乡土建筑保护维修工作。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农民群众往往不了解乡土建筑维修的要求,在维修过程中随心所欲,直接损害了乡土建筑的本体和环境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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