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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率先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admin 2003-07-03 来源:景观中国网
6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在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标志着湿地资源保护在黑龙江省纳入法制轨道
6月20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在湿地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标志着湿地资源保护在黑龙江省纳入法制轨道。 湿地被称为“自然之肾”,系指自然形成的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等。黑龙江省是湿地大省,现有湿地面积434万公顷,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6%。由于我国保护湿地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立法保护湿地资源,将使破坏湿地的行为得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罚,有利于全面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据了解,这一地方法规将于8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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