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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内实行整体保护 现代北京呵护历史文化

admin 2005-03-31 来源:景观中国网
  走向现代化的北京,依然奔流着历史文化的血脉。保持京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已不仅仅是一种情结。3月2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北
  走向现代化的北京,依然奔流着历史文化的血脉。保持京城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已不仅仅是一种情结。3月2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从此有法可依。

  现代北京如何呵护历史文化遗存?我们请参与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起草、修改、审议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孙军民进行解读。

  整体保护力求格局协调

  点线面分层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确定了点—线—面的分层保护构架: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是“点”,历史文化街区是“线”,旧城是“面”。

  对明清时期北京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的“旧城”,也即今天北京城二环路以内的区域,《条例》中坚持整体保护原则: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传统街巷胡同格局等自不必说,建筑的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古树名木等也在其列。

  拆或建均不得违反保护规划旧城要保护,市民要安居。调整旧城路网规划,统筹兼顾交通出行、市政设施、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不能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同时,对建设项目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影响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挂牌历史文化街区指的是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凡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设置保护标志,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传统街巷胡同不许改名《条例》中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政府主导建设宜居城市

  11个新城疏解中心城人口目前,北京旧城人口密度很大,既不利于保护旧城和历史文化名城,又造成区域环境质量差、居住条件改善难。《条例》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的原则,首次将“降低旧城人口密度”内容写入法规,并要求政府制定相应的调整和疏解措施。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已规划了通州、顺义、亦庄等11个新城,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的功能。到2020年,计划将旧城的人口由目前的165万减少至110万。

  工程选址要避开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条例》规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不能避开的,要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观线建筑色彩要“养眼”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对景建筑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城市景观线、对景建筑名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人人参与倡导新型理念

  个人无力保护,政府主导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但生活在旧城的部分居民,包括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的居民,本身不具备管理、维护尤其是修缮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能力,政府应当发挥保护主导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对这些建筑进行保护。同时规定,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

  近现代建筑纳入保护视野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将“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改成了“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去掉了“历史”二字。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历史”二字难以明确界定;从认识的角度而言,不应单纯以时间长短来看待建筑的价值,而应当从建筑本身来评判其价值。

  同时,北京市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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