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现   /  时事  /  正文

从“春茧”到“海之贝”之变

admin 2008-04-10 来源:景观中国网
  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去年底揭晓,“鸟巢”中方总设计师李兴钢的“海之贝”方案中标。今年2月15日,李兴钢所在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突然收到通知,要求与已经落选的一家日
  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去年底揭晓,“鸟巢”中方总设计师李兴钢的“海之贝”方案中标。今年2月15日,李兴钢所在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突然收到通知,要求与已经落选的一家日本设计公司设计方案“春茧”进行再深化、比选、审定,日本方案近日将被确定为实施方案。 

  “春茧”与“海之贝”究竟孰优孰劣?为何会有方案变更? 

  2011年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要分会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去年底揭晓,“鸟巢”中方总设计师李兴钢的“海之贝”方案中标。今年2月15日,李兴钢所在的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突然收到通知,要求与已经落选的一家日本设计公司设计方案“春茧”进行再深化、比选、审定,日本方案近日将被确定为实施方案。 

  “春茧”与“海之贝”究竟孰优孰劣?有关部门为何力挺“春茧”?“海之贝”已经中标却又突然遭弃,有关部门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对此,社会各界热议纷纷。相关方面已将此事反映到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进行调查协调处理。本报对此事件也予以高度关注。 

  从“春茧”到“海之贝”,一波三折 

  据媒体报道和有关人士提供的信息,从“春茧”到“海之贝”,可以说是一波三折: 

  2007年7月初,深圳市南山区政府组织开展了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国际咨询发标工作,并通过专家评选方式确定了7个具有较强实力的设计团队参与本次设计咨询工作。 

  2007年11月2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13位国内外知名专家经过认真讨论和评议,采用打分法确定了获奖方案排名:第一名为4号设计方案“春茧”(设计单位为株式会社AXS佐藤综合计画和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体),第二名为5号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为HOK体育建筑设计公司),第三名为2号设计方案“海之贝”(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7年11月26日至30日,深圳市南山区政府经过向公众展示后,综合考虑了排名、工期、造价、建设标准等各方面的因素,确定排名第三的设计方案“海之贝”为中标方案,并向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2008年2月2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将修改、完善后的深化方案提交给深圳市有关部门。 

  2008年2月15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突然收到通知,要求与已经落选的“春茧”方案进行再深化、比选、审定。 

  2008年2月25、28日,深圳市规划局先后两次牵头组织了临时评审会,再对“海之贝”、“春茧”两方案作比较。 

  2008年2月29日,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接到深圳市规划局口头通知:“春茧”方案将被确定为实施方案。 

  “春茧”和“海之贝”,各有千秋? 

  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资料,“春茧”与“海之贝”可以说是各有千秋: 

  “春茧”设计方案的优点在于,用地布局集约,通过白色的巨型网架结构将体育、商业等建筑空间进行整合,形成了形体完整的建筑综合体,有利于赛前赛后综合利用;建筑体态完整,造型独特,能够产生醒目的地域标识性;塑造了一种新型的体育设施空间,将商业、街道等各类型空间融合进了体育建筑内部,将会制造出更有活力的空间;该方案下阶段有继续深化和调整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而它的缺点在于,该方案结构形式复杂,在结构设计和工程造价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难度和挑战,需要对该方案的造价、工期有足够思想准备。 

  “海之贝”设计方案的优点在于,设计构思富有创意;在体育公园的基础上,增加了生态公园的概念,有利于市民活动;大面积开放空间修改完善的弹性较大;“品字形”的建筑布置方式,有利于营造特色不同的活动空间,便于吸引市民参与;建筑整体感强,造型优美;建筑结构可行性较高。 

  而它的缺点在于,将体育建筑衔接起来的连廊功能过于单一,缺乏公共建筑应该有的活力;体育建筑距离接待中心过远,流线组织不够合理;膜结构设计,且建筑分散布局,可能形成温室效应,不利于节能。 

  深圳市规划局:力挺“春茧”? 

  可以说,“春茧”设计方案受到了深圳市规划局的“力挺”: 

  南山区政府和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解释说:在初期评选方案时,南山区政府按照一般区级体育中心的建设标准和要求,主要考虑到“春茧”在造价上相对高一些,施工难度较复杂,工期较紧张。而“海之贝”在上述几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确定“海之贝”中标。 

  深圳市规划局城市与建筑设计处负责人曾代表单位回应说,虽然“春茧”未中标,但是在评审中专家评选总分第一,规划部门认为“春茧”方案跟城市结合得更好,有特点、有独到之处,有优势,不用可惜了,所以将“春茧”确定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30日,深圳市规划局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深圳湾体育中心实施方案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国际招标应当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在没有特别的情况下应以专家评选出的综合排名第一名作为实施方案,专家评审综合排名第一的“春茧”方案在体育建筑设计方面具有创新性,是一个难得的好作品。2008年2月25日,深圳市规划局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针对“春茧”和“海之贝”的结构设计、工程综合造价、建设工期、施工难点等方面问题进行讨论,并对两个方案进行了评价。专家从赶工期及设计工作深化状况的角度出发,认为“海之贝”方案有一定优势。 

  2008年2月28日,深圳市规划局再次组织专家对“春茧”和“海之贝”两个方案在结构设计上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研讨。专家认为,我国钢结构设计和实施已相当成熟,“春茧”的钢结构设计和施工完全具有可实施性。 

  关于造价和工期,因方案深化和技术改进,将对造价进一步控制;同时,该方案尽管在前期造价上会有所增加,但可以减少赛后政府的财政补贴,从而减少政府的长期投入。工期方面,均应力保建设工期,根据专家比选,两个方案工期基本一致。 

  深圳市政府综合上述判断,确定“春茧”方案为实施方案。 

  3月30日,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向社会公布,“经过慎重考虑和研究,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决定改变中标结果,将中标方案确定为4号设计方案‘春茧’。” 

  设计师:“不理解、不公平” 

  “我觉得不理解、不公平。”得知“海之贝”方案被弃,设计师李兴钢高呼不公。他认为,“春茧”方案虽然专家投标数第一,但按评审办法规定,专家评审结果只是整个招标评审程序的第一步,并且在后续的公示和审批过程中不作排序。“海之贝”是经法定招投标程序通过、按国际竞赛方式征集产生的设计方案,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充分体现了专家意见、群众意见和行政审批的全面结合,结果是合理、合法、有效的。一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合法招投标程序选定并公布的中标结果居然可以被如此儿戏般不经合法程序地被推翻,又不经合法程序地被另外一个原已落选的方案取代,这显然有失公平。 

  而另有一位来自某设计院不愿具名的设计师在就此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听到这个事情,作为一个设计师,我很气愤,也很无奈,但没有办法。” 

  他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论是政府工程还是非政府工程都存在秩序混乱的问题。本案是在中标通知书下达4个月后才反悔,而他还经历过合同刚签完招标方就反悔的情况呢。 

  “作为设计方,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现实中是很少的,没有那么的时间和精力,尤其对方是政府的时候,更多的选择是不吭声。其实,由于资金、技术等各种因素使招标方想要变更方案,完全可以理解,通过合法的、正规的渠道和途径完全行得通。听说国家已经介入此事,我觉得是好事,对于各级政府、设计单位、百姓都是好事。”这位设计师说。 

  律师:废标违法? 

  律师周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建筑设计院受邀参加深圳湾体育中心以国际竞赛方式征集设计方案的投标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投标程序。除非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该中标为违法,否则必须认定为有效。而在此之外的另行评标或组织评审行为均为违法”。此次深圳市有关部门废弃中标方案“海之贝”,未走法定程序,而且敲定已经落选的“春茧”方案更未走法定程序,此举乃两次违法。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陈晓云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依据法律规定,在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招标中应该确定在专家评审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没有法定原因就弃排名第一的候选人而确定排名第三人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则属违法。那么‘海之贝’作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中标方案的确定显然违法”。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欣明确表示,深圳市规划局此举“肯定是违法”。依据我国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就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同构成了完整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随意解除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是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的,只有经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否定合同效力。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部分是无效的。因此,本案应适用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深圳市有关部门应承担废弃中标方案“海之贝”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敲定已经落选的“春茧”方案时未走法定程序,也属违法。
11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

热门评论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