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发现   /  时事  /  正文

关于建议非遗保护立法的提案

admin 2009-03-1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案 由: 关于建议国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全面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文化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屠 杰,陈联合,陈方红,饶曼妮,陈励君,瞿弦和,浦 江,吴承业 主题词: 法律 提案形式: 联名
 

案 由: 关于建议国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全面落实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文化部研究办理

提案人: 屠 杰,陈联合,陈方红,饶曼妮,陈励君,瞿弦和,浦 江,吴承业

主题词: 法律

提案形式: 联名

内 容:
     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历来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先后已经审定发布了两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投入了大量资金加以有效的保护,各地建立了相应的非遗保护机构,领导和落实对非遗的保护工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也已进入到了关键阶段。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现代化进程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非遗保护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除了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还拥有至今尚难以估量的大量非遗。非遗保护工作的态势仍然显得比较突出和严峻。
     一、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非遗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已到了人老艺衰,甚至人亡艺绝、后继无人的地步。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国外民族文化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各地为发展经济,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遗,造成建设性破坏,加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使非遗保护任务艰巨,困难重重。
     二、尚有不少非遗保护工作未能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发展规划,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够得到彻底解决,有关保护标准、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培训等各项工作相对薄弱,管理资金和管理人员相对不足,致使一些地方的非遗保护工作难以全面、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非遗的属性决定了它难以适应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其保护原则只能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必须先抢救和传承,而后将非遗中能够适应现代产业开发的部分合理利用起来。一些地方片面和机械地理解"发展是硬道理",提出对非遗实行所谓的"在发展中保护"、"产业化保护"和"市场化保护"的观点。这种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实际上是对非遗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借继承之名随意变更非遗原貌,严重损害非遗的原真性,从而加速了非遗的消亡。
     四、各地适合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具有整体性和有效性的保护工作机制尚待进一步地建立与健全,一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对非遗保护工作的主导性尚待进一步发挥,非遗所属权分割于政府不同部门实施所谓的对口管理,这与非遗保护工作的固有特点不相适应。没有一个高效和统一的管理体制机制,必然使得一些地方的非遗保护工作效率低下,难以达到全面科学、规范有序的目标。
     五、非遗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纷繁,内涵丰富,体现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保护方式也必须与之相对应,既要保持其原生态,保持其自然衍变规律,又要不因其特有的脆弱性而导致消亡。然而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相对滞后,对于非遗保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撑,理论政策研究与非遗保护工作实践存在脱节,使得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非遗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

     建议:

     1.国家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使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全面落实对非遗的法律保护。非遗保护方式很多,而实施各种保护方式的基础是立法保护,唯有立法保护才是根本性的保护;有了立法保护,才会使对非遗的行政保护、财政保护、产权保护、专家人才保证、专业技术保证、工作制度保证等方面得到根本保障。有了法律保障,对违反非遗保护法的一切行为,相关的人与事就能作出公正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处罚,卓有成效地遏制对非遗保护所造成的严重损害。
     2.建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科技发展观为指导,采取踏实和科学的态度,制定与非遗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把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事业发展纲要;特别是加强对非遗薄弱地区的督导,全面扎实地开展非遗普查,建好非遗名录,形成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加紧落实非遗保护工作的专项经费,健全和提高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各地在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严重缺乏专业理论研究人才的情况下,要不拘一格地充分利用现有专业人才,培养和补进专业新人,并更紧密地与有关专家学者合作,力争使非遗保护工作在学术上有新成果,在实践上有新突破。要积极稳妥地开展非遗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形成提高全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对非遗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的良好局面。
     3.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细致的工作,寻找与确定各类非遗的当代代表性传承人和原生地是非遗普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建议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遗保护职能部门对已经认定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原生地的传习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和督促指导,并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全面记录非遗的表现形式、技艺、技能等,建立起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原生地的档案和数据库。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要关心、爱护,生活困难要给予适当补助。还有许多没有申报的非遗项目,要尽快列入普查、收录行列,使非遗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4.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在现成的国家和各省市博物馆中开辟非遗展区,让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结合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我国的非遗和当代传承保护成就,以适当多样的形式,向国内外广大参观者进行规模性宣传和巡回展出,充分展示一个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多民族文化大国的形象。

来 源: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组

备注:

11

发表评论

您好,登录后才可以评论哦!

热门评论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