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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境修复环境保护环境治理领域大事记

admin 2016-01-08 来源:景观中国网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代价过高的问题不容忽视。近些年来,重金属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亟需治理修复,2015年环境修复领域也掀起了一股清新之风、绿色之风,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高速增长,到2010年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代价过高的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修复是重点。围绕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环境修复领域也掀起了一股清新之风、绿色之风,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共30个地市
  
  2015年5月29日,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专家评审,甘肃白银市等30个地市被确定为2015年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据悉,财政部、环保部19日发布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的通知,计划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支持一批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要求各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区域2015-2017年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是国务院批复的首个“十二五”专项规划,要求到2015年,广西、山西等14个重点地区的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比2007年削减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同时明确重金属污染治理的资金将达到75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资300亿元,剩余的450亿元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
  
  《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强势来袭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抓紧指导督促本地区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工作,指导各城市编制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包括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整治达标期限等),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2015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并接受公众监督。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部门要汇总本地区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于2015年11月底前通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中联重科进军土壤修复领域
  
  2015年10月13日,中联重科环境集团副总裁陈培亮公开表示,公司将会有意进军土壤修复行业。仅仅过了一个多月,这一表示就得到了印证。2015年11月,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石门县政府签订县域全环境保障体系建设运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来将开展包括土壤修复的县域环境整治。
  
  合作将以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项目总承包方式进行合作。在达成城区保洁、区县生活垃圾清运体系建设、镇村污水处理等目标的基础上,中长期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步推进实施水体修复、土壤修复、大气监测治理等环境治理项目,为石门提供全环境综合治理服务。
  
  湖南石门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当地的砷污染污染农田土壤修复技术示范工程是我国建立的7个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之一。我国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修复一直在艰难地探索、试验,现有的各种技术和方案还难以取得十分理想的效果。作为年产值近千亿元的全球化企业,中联重科的进入能不能为该领域技术研发和实用化带来更大动力和更多可能呢?
  
  部属8家“红顶”环评机构脱钩即将完成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兑现了今年两会期间面对众多媒体做出的承诺。11月19日,环保部发布公示消息,拟批准2家部属“红顶”环评机构——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的脱钩申请。
  
  三天前,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还公示了另一家部属“红顶”环评机构——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01号)的脱钩申请。
  
  至此,环保部8家部属“红顶”环评机构中,上述3家获环保部受理或拟批准脱钩申请,其余5家早已完成脱钩,分别是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绿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环保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
  
  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关于调整5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已经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已正式执行。
  
  通知要求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且铅、汞、铬、镉、类金属砷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值低于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在本市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50%-100%(含100%)之间的,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值超过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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