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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大突破防止招投标"暗箱"操作

admin 2001-12-24 来源:景观中国网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订案) 备受业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订案),于12月21日以高票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解读《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订案)

   备受业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订案),于12月21日以高票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该修订案对原条例作了很大的修改,可以说是进行了一次脱胎换骨的“再生”,对堵塞工程建设“漏洞”,防止“暗箱”操作,保护国有资产,将起更大的作用。
 
    修订案与原条例相比有如下五大突破: 

    一是公开标底。在现行的招投标办法中,标底是“核心”内容,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关键的作用。一些投标人为拿到工程项目,使尽浑身解数打探标底。个别工作人员则通过透露标底收取贿赂,甚至出现假招标行为。建筑领域多年来成为腐败高发区。为此,修订案一改过去标底的决定性地位,仅把它作为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标底的作用仅仅在于:当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时,该投标无效。这一规定是招标投标办法的重大突破,将有效杜绝标底编制、审查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使探听、泄露标底失去意义。 

    二是取消议标方式,调整招标范围。议标极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行为,因而也是腐败最容易产生的土壤。修订案取消了现行条例规定的议标做法,而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从根本上杜绝变相直接发包的现象。 

    三是禁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工程造价审查单位人员进入招标机构参与评标定标。负责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只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改变了过去政企不分、关系不顺的做法,使评标工作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四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防止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出现腐败。“场外交易”宣告无效。 

    五是对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作强制规定。修订案第5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招标人同时应当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支付担保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一规定可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订案还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和免招标范围,防止随意“豁免”招标工程;明确了违反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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