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区绿地设计有新规 绿化有草无树将吃黄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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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30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业主种树起风波”报道引起热烈反响 3月23日本版刊登西潞苑小区业主来信和记者调查“业主种树起风波”一文,反映西潞苑小区部分楼间只有草没有树,业主自发种树与物业
“业主种树起风波”报道引起热烈反响
3月23日本版刊登西潞苑小区业主来信和记者调查“业主种树起风波”一文,反映西潞苑小区部分楼间只有草没有树,业主自发种树与物业发生纠纷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数十位读者给编辑部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反映自己所在小区也存在类似绿化滞后、有草无树等问题,一位读者所在小区的几位业主还因自发种树占地而产生矛盾,引起邻里纠纷……此报道同时引起了市有关管理部门和一些专家、律师的重视,记者日前分别听取了他们就有关话题发表的意见。
小区内只见草坪不见树木将被亮黄牌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究竟有没有标准?是否种上草就算绿地?市园林局规划建设处朱处长告诉记者,针对本市绿地设计和植物种植中存在的问题,市园林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制订了《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明确绿地种植应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明确要求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还明确,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两个原则:1、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保护作用;2、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朱处长还告诉记者,市园林局自去年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清理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对居住小区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后,居住小区的绿化工程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有资质的绿化设计和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虽然目前此规范只是技术规范,但是对于严重违反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的做法,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改造。
绿化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泽敏、张红云认为,小区内绿化如何,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居住质量。目前小区内因绿地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关键是合同中对有关问题约定不明确。
两位律师指出,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配建设施的定义是: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小区绿化属于小区配建设施中的一部分。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中明确,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能办理产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绿化等配套的滞后不仅仅影响到小区功能的实现,而且可能会影响产权证的办理。对开发商有效的约束就是在合同中签订配套的内容,明确绿化等配套工程的完工时间。
业主自发种树弊多利少
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对西潞苑小区业主自发种树引发纠纷这一事件非常重视,特致函本报指出,绿化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之一,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卖房时的承诺建设和交付。如果开发企业交付的绿化不符合交付条件,应由开发企业做好绿化改善工作。
对于小区业主自发在小区内种树的问题,小区办认为,在一个小区里,有多个业主(产权人),每个业主拥有单套房屋的产权;同时,小区里存在业主共同享有权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楼间绿地就是这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这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关系到小区内全体业主的权益。对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小区里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因此,在小区里的绿地上种植树木,改善绿化,是整个小区里关系到全体业主的一项公共性事务,业主个人直接在绿地挖坑种树不符合目前的有关规定,也不利于维护整个小区的环境和秩序。
那么小区业主对小区内绿化不满,究竟该怎么办呢?小区办负责人指出,业主对小区里的物业管理事务享有建议权和监督权。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可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如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也可以向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改善绿化的建议。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好管理服务职责。
对于这个问题,邓泽敏、张红云律师认为全体业主是小区的真正主人,应该对小区的公共事务有充分的自主权。最重要的是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做良好的沟通。小区的公共设施需要整体的维护,如果业主自行解决问题,有可能会对小区配套设施造成损坏,比如,在不了解小区整体设计规划的情况下,自己种树有可能会破坏地下的各种管线,影响小区的整体规划。另外,自己栽种毕竟不是最终的有效的解决方法,毕竟业主买的是有大花园的小区,而不是需要自己种花来美化环境的小区。
针对一些业主在电话中向本刊提出希望在小区内适当种些果树的要求,市园林局规划建设处朱处长指出,小区内的绿化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如大多数业主有这个要求,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给负责绿化的部门,在设计方案中适当考虑,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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