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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凸显环评缺位

admin 2005-05-12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一段时间以来,圆明园管理处违法不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事件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
  一段时间以来,圆明园管理处违法不经环境影响评价即在圆明园湖中铺设防渗膜事件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5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环保总局研究决定,责令圆明园管理处在40天内限期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为此,就有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特点以及未来的趋势等相关问题,记者专门走访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李海生。

  李海生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与物理——化学环境、生物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有关的工程、计划、项目或立法活动的潜在影响进行的系统性识别和评估。其中所谓的潜在影响是指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与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建设、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过程充分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措施。 

  2003年9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域、流域和海域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内,这是环境立法的一大进步。 

  在李海生看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出发点就在于改变传统工业的发展模式,在提高工业化的发展水平和质量的同时,确保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为此,必须把综合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纳入到整个经济政策体系中去,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的重大突破。 

  就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李海生表示,《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预防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五条)。圆明园管理处在“圆明园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名下进行的“圆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项目”等均是在未履行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进行的。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的。在李海生看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环境保护法》明令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以法律形式约束人们必须遵照执行,具有不可违背的法律强制性,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这一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不同程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必须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可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评价工作的重点也因类而异,对新建项目,评价重点主要是解决合理布局、优化选址和总量控制;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评价的重点在于工程实施前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以新带老”,加强原有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就未来我国环评体制的发展,李海生认为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充分发挥技术支持机构和专家的作用,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和专家智能系统,对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程度进行系统分析,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模拟,对各种防治措施进行综合论证,避免决策的人为影响和随意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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