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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主体是谁

admin 2005-05-19 来源:景观中国网
中华大地城市建设的热潮方兴未艾,以致有数十个城市竞相宣称自己将建成“国际化大都市”;大江南北的众多城市都旧貌换新颜,至于规划是否合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强弱、投入产
    中华大地城市建设的热潮方兴未艾,以致有数十个城市竞相宣称自己将建成“国际化大都市”;大江南北的众多城市都旧貌换新颜,至于规划是否合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强弱、投入产出率的高低,则见仁见智。毋庸讳言,不少地方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中,出现了劳民伤财、贻害甚大、令人痛心的败笔。这也许就是国务院最近颁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原因之一吧。 

    审视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以来12年多的城市建设状况,我觉得,所出现的种种弊病都源于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没有厘清,即:城市的主体是谁? 

    有一种曾流行多年的说法,叫“人民城市人民建”,对城市主体的定位似乎很明确,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实践中它却只是一个要求所在城市的“人民”掏钱、无偿劳动的迷人口号,“人民”只有“建”的义务,而无权过问城市的规划和管理。 

    另有一种正在流行新说法:把城市当作“国有资产”来经营。这种理念是建立在一个不尽恰当的比拟基础上的,其是非利弊不必多费笔墨探讨。因为众所周知,国企改革已近20年,尚未走出困境,产权界定不明晰、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使国企普通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不高、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这种情势下谈当作国企经营,很难说是福音和吉言。 
 
    对城市主体的界定可以有多种角度。 

    所谓“主体”,从一般的词义讲,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基本成分。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城市的“主体”,应是指生于斯长于斯并将子孙后代的发展希望寄托于斯的那些“长住市民”。正是这些市民承继着当地的文化传统,并特别关心本市的长远利益。语谓“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如果说流动人口和任期有限的官员似“流水的兵”,这些“长住市民”则与城市一起构成“铁打的营盘”。因此,举凡涉及旧城改造、远景规划、历史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改善等重大决策,都特别应当倾听他们的心声。
  
    然而,如果说城市就是那些长住人口的城市,却是很不妥当的。一方面,现代城市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随着城市规模迅速扩张新增人口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长住市民”的概念很难撑得起“城市主体”的定义。另一方面,一个城市并不是一座城堡和独立的城邦。譬如:北京,不仅是北京市民的家园,还是全体中国人民的首都;广州,不仅是广州市民的家园,还是全广东人的省会,乃至是全体中国公民勿需签证即可合法居留的地方。所以,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有权对中国境内任何一座城市的建设发表意见;所以,城市的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中观、宏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而不是某一个城市的官与民可以完全自行其是的事。 

    所谓“主体”,在法学术语里,又叫“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权义主体”,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给城市的主体作出两种并行不悖的界定。其一,城市的“主体”应当是该市的纳税人。他们承担了支付城市建设费用的义务,理所当然相应地享有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的权利。那些动辄花费上亿、数十亿的工程,岂能不向他们打招呼,由几个人拍几下脑袋就拍板敲定?对于那些随心所欲制定规划、打乱规划,浪掷纳税人血汗钱的花花公子式的官员,纳税人完全有理由追究他们的责任——行政责任、道义责任乃至渎职之类刑事责任。 

    其二,城市的“主体”应当是全市有选举权的市民。他们有权利各别地通过多种渠道对城市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也有权利推举代表参与城市规划和管理。据《大众日报》8月13日报道,山东省将推举市民代表作为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成员,对城市如何规划建设行使法定权力。这个举措应当说是城市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市民作为城市的主体,他们的参与,除了通过媒体发表意见、推举市民代表参加规划管理等形式,最基本的途径应当是通过当地的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实现。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必然涉及当地市民的近期生活和长远发展。它的制定如果代表的是全体市民的利益且要有权威性,它就应当是不容违背、不可轻易变更的法律文件,就必须在广泛征询市民和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如前所述,一个城市是全局的一部分,它的最后确定,还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因此,它不应当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导的,本级政府只有组织起草的权力和执行既定规划的义务。 

    1989年底颁布的现行“城市规划法”行政管理的色彩甚浓,没有直接载明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条款;但第六条说“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那么城市规划是否“依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难道应由制定者自己来认定吗?如果城市规划没有“依据”而是违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难道能由制定和实施者自己来决定给予奖或惩吗? 

    虽然要界定城市的主体是谁,不是一句话可以表达清楚的,但是,对于城市的主体不是谁,我们则可以斩钉截铁地给出答案。城市的主体不是某个长官。城市不是他家的一块橡皮泥,他想怎么搓捏就可以怎么搓捏。城市不是他的形象的化身,也不是他的“政绩”的载体。城市的主体不是少数专家,更不是贪官污吏和奸商。任何人不可以上下其手互相勾结,乱上项目,乱建工程,乱改总体规划和社区规划,借批地、发包承包工程、改变土地用途等手段聚敛财富、坑害市民、遗祸子孙。 

   我相信,只要我们在谁是城市的主体这个根本问题上达成明确共识,并坚定地遵从这种共识来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就可以走上繁荣经济、优化环境、造福民众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原载《南方周末》200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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