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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历史城区内建设项目须延续突出城市特色

admin 2007-08-29 来源:景观中国网
  哈尔滨新闻网讯,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哈尔滨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意见明确,对历史城
  哈尔滨新闻网讯,市委、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哈尔滨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意见明确,对历史城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确保其建筑布局、立面造型、色彩风格与历史城区内的历史风貌相和谐,延续和突出城市特色。  
 
  集中财力物力抢救濒危对象

  意见指出,作为全国最年轻的历史文化名城,哈尔滨有着独特的历史特征和文化内涵。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发扬光大优秀的地域文化传统,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文化等教育,加快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抢救第一、保用结合。其中,对濒危保护对象,要集中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和财力、物力,及时组织抢救;对一般保护对象,要建立日常管护计划,使其保持历史风貌,长久延续。

  规划成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要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坚持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空间环境和传统文化艺术及民风民俗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成果体系。要按照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高质量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类规划,并将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占用已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

  意见指出,市城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开发改造,在建设项目审批时,有计划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非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明确提出整修、改造的内容,拆除的范围和保护、改造的要求。

  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影响的拆除、改建和修建;禁止拆除或损坏已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破坏已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开发或经营。

  历史建筑可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意见要求,可以采取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景点和实物教学、适度开展不损害其寿命的经营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适时建立革命遗址展示体系,发展具有哈尔滨特色的革命文化旅游产业。不断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将能够反映近代、现代、当代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的遗址和具有重要建筑艺术价值的建筑补充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范畴。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等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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