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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

admin 2010-03-03 来源:景观中国网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09年12月23日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并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日,记者到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并联系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符史山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09年12月23日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并定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日,记者到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并联系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符史山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城镇绿化以椰子树为基调
   
   记者发现,《条例》涉及到很多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如小区的配套绿化、绿地权属和责任认定以及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核程序、补偿问题等,基本涉及到市民关心的每一个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环节。《条例》总则第六条规定,海口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海滨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为基调的热带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民如果发现有人乱伐移树木、破坏绿地或者小区绿地被挪作他用,可拨打海口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也可向海口市园林管理局举报(电话:65368991)。
   
  绿化管理范围延伸到乡镇
   
   记者:为什么要颁布新《条例》?
   符史山:海口市最早的绿化管理条例是1994年11月10日颁布实施的,对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海口市园林绿化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一是政府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实行强区扩权,园林绿化的部分权项(如申请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等许可事项)下放到各区;二是《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原来的绿化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三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来的绿化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需要,有必要制定海口新的城镇绿化管理条例,就是现在的《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条例》扩大了绿化管理范围,从城市延伸到乡镇。
   
  明确规定居住用地绿地率
  
 
   记者:新《条例》有何特点,增加了哪些内容?
   符史山:新《条例》对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有明确规定,以前则比较笼统。新《条例》规定,市政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45%,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一些工程项目(如旧城改造工程、政府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实需要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条例》对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有详细规定,根据伐移树木的数量、占用绿地的面积的多少,来确定审批主管部门。《条例》还鼓励居民在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和建绿荫停车场,其中绿荫停车场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
   
  已建城市绿地不得改他用
   
   记者:如何保证已建绿地不被挪作他用,有哪些具体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符史山: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处罚措施比以前更为严格,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建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异地补建。第四十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处以应缴绿化补偿费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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