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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市规划条例出台 法律护身历史城区

admin 2010-12-27 来源:景观中国网
青岛城乡规划在批准20日之内向社会公开发布;临时建筑不许转让租赁;划定我市“历史城区”范围,对名城保护要素进行分类保护……在26日结束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由市规划局提请审议,《条例(草案)》中明确界定了我市历史城区的范围,并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青岛城乡规划在批准20日之内向社会公开发布;临时建筑不许转让租赁;划定我市“历史城区”范围,对名城保护要素进行分类保护……在26日结束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由市规划局提请审议,《条例(草案)》中明确界定了我市历史城区的范围,并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历史名城保护

  
青岛市共有372处名城要素

  记者在《条例(草案)》中看到,“城市特色风貌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被列为了专门的一章。根据规定,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为市域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为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范围为东自海岸线沿延安三路向北至长春路、威海路、海泊河 ,北以海泊河为界,西、南以海岸线为界。“历史城区的范围以前有过表述,但把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具有重大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室副主任姜龙强说,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及我市的海滨、岸线、山体,是传承城市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的重要措施。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很多也很复杂,因此其重点为历史城区。

  市规划局局长王亚军表示,通过名城保护要素普查,我市共有372处建筑遗产需要进行保护,主要是137处文保单位和235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记者了解到,《条例 (草案)》将历史建筑分为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重要历史建筑和控制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使用;优秀历史建筑参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和使用;重要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改变建筑原有的空间布局、外貌、结构体系以及有特色、确定保护的室外环境和室内装修、装饰;控制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建筑原有整体性、基本布局和风格特点。

  城乡规划实施

  防止临时建筑成违法建筑

  《条例(草案)》规范了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为了避免土地资源空置,还规定了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在户外广告设施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除公益性广告外,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违法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临时建筑到期不拆继续使用或者改做他用。”据王亚军介绍,《条例(草案)》特别对临时建筑的审批、建设、使用和拆除进行了严格规范,规定“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租赁。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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