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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规定高层建筑需配备避难救生设施

admin 2011-04-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31日提交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31日提交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该修改稿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24小时的,须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此外,还应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 

  修改稿中还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管理人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等。 

  法规要点 

  消防车通道设明显标志 

  占道障碍物可强制清理 

  此次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进一步明确了消防车通道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各类学校 

  消防应急演练每半年一次
 

  修改稿中新增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每半年组织教师、学生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此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内容。消防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歌厅影院 

  应向公众印发消防资料
 

  修改稿中新增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利用广播、视频、网络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当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禁止公安消防人员 

  指定消防产品品牌
 

  修改稿中对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多种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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