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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出台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公共利益优先

admin 2011-05-06 来源:景观中国网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今后哈市推行城市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规定城乡发展过程中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心城区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条例》对于群众关心的日照间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日前,哈尔滨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今后哈市推行城市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规定城乡发展过程中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心城区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停车场等;《条例》对于群众关心的日照间距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心城区增加公共空间

    《条例》规定,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应当加强城市水网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和传统历史风貌的保护,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重要的城市区域应当组织城市设计,其中包括城市重要广场周边、商业中心区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沿江、滨水地区等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等。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不得安排零星插建项目。

    新建建筑间距设最低标准

    《条例》中有明确的日照规定,与新建建筑物相对的建筑物为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确定;相对建筑为其他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住宅日照间距标准的2/3。
 
    在住宅日照上,新建建筑与相邻住宅相对间距小于新建建筑檐高2.15倍的,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有关日照的规定,采取日照分析方法确定建筑间距,并同时满足以下间距最低标准:
 
    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8倍,且不得小于20米;高度不大于24米(包括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倍,且不得小于15米;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纵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45米;高度大于24米新建建筑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檐高的1/2倍,且不得小于25米。

    重要建筑批前公示

    《条例》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建设工程、重要地块的建设工程以及对周围建筑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草案在工程现场、网站或者展示场所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必要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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