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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影视拍摄破坏景观将被罚款

admin 2011-09-02 来源:景观中国网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除了条款数由44条减至30条外,新条例全面提高了对违法者的处罚金额,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有所扩大和增加。
  《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比,除了条款数由44条减至30条外,新条例全面提高了对违法者的处罚金额,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也有所扩大和增加。

  三处景区纳入调整范围

  据了解,《大连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至今已施行1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管理条例对此缺乏相应的规范,部分内容明显滞后,有些内容与国务院2006年颁布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不符,因此予以修订。

  新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即大连市辖区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适用本条例。

  据介绍,目前大连市有风景名胜区3处,其中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处,即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大连滨海——旅顺口风景名胜区;辽宁省政府1993年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1处,即长山群岛风景名胜区。

  个人违法罚款提高20倍

  新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4项活动受到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乱扔垃圾。

  其中,“刻画、涂污”和“乱扔垃圾”,首次被单独立项,并规定了罚则。

  新条例还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与之前的管理条例比较起来,对违法个人的罚款是之前的20倍。

  在景区内搞建设须审批

  新条例分别对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有关建设活动和从事影响生态及景观活动两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新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应当持规定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场地、绿化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规定,不经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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