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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admin 2012-08-17 来源:景观中国网
近日,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立国率队的执法检查组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先后赴双鸭山、佳木斯等地重点检查。
  近日,由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申立国率队的执法检查组就《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先后赴双鸭山、佳木斯等地重点检查。

  黑龙江省作为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湿地面积1.3亿亩,居全国第一位,其中天然湿地面积8340万亩。早在2003年率先在全国出台了第一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使黑龙江省的湿地建设走向全国前列。

  检查组一行沿三江平原驱车行进,星罗棋布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犹如颗颗明珠点缀着大美龙江。漫步在安邦河湿地公园的栈道上极目远望,风动中绿浪万顷,遥接蓝天,经历了湿地变迁的安邦河自然保护区,走过了一条由建区伊始的严格保护,到中期的退耕还湿和现在发展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一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新路子,赢得检查组成员们的高度评价,这可以对全省湿地恢复与保护以及湿地资源科学利用提供有益探索。当置身于七星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正值傍晚,夕阳下仿佛浑然天成的水墨画,原生态的湿地美景尽收眼底。当地工作人员介绍说,这里是经过三江平原开发40余年后保存最完整、最原始的湿地之一时,赢得了在场所有人的交口称赞。

  目前,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工作已经渐入佳境。检查组成员们在检查中了解到,全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扎龙湿地长效补水机制成效显著,湿地保护项目顺利开展,湿地认定工作全面启动,湿地保护补助机制扎实推进,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对此,检查组对全省湿地保护与建设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对贯彻执行条例的经验和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对取得的成果感到满意。并强调,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的湿地,不仅维护着气候安全、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水环境安全,也承载着弘扬民族文化、彰显生态文明的重任,是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保障,是建设大美龙江的重要内容,是全省未来发展的强大竞争优势。

  检查中,黑龙江省湿地保护面临的压力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成为一行人员探讨和思考的重点。由于气候及土地开垦、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水体污染等人为因素,湿地在土地利用方式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检查组提出,目前,要继续在《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框架内,以履约和国际合作为动力,充分发挥湿地在我省发展现代大农业、构筑现代大产业、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生态建设保护中的多种服务功能,全力推进我省湿地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

  检查组提出,一要围绕全国湿地示范省建设,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省政府要努力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水机制、湿地预警机制、湿地红线制度等方面给予重点关注。二要抓好规划制定实施。抓住国家已经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11-2015)》纳入国务院审批,并将我省作为规划的重要部分这个机遇,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编制全省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探讨实施中规划项目落地、配套资金到位、现有湿地保护、退化湿地恢复,以及在重要区域实施湿地生态系统重建等问题。三要抓好投入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率先在我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履行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签署的双增协议承诺,扩大中央财政投资,在2015年前,将我省50%的天然湿地纳入补偿范围。协调省级财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护补助资金额度,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各地市也要拿出一定资金,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投入机制,用于湿地基本的管护、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支出。四要强化管理机构建设。协调省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上加大力度,健全各级管理体系,力争全省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都建立管理机构,为湿地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五要进一步理顺全省湿地管理体制。依法对国际重要湿地及重点湿地自然保护区实行省级直管,进而提升保护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在这次检查中,检查组还就如何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有关条款、增加湿地公园的条款、增加湿地资源调查、认定等有关条款、完善征占用湿地的有关规定、提高处罚标准等,听取和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修改和调整《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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