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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admin 2002-11-01 来源:景观中国网
  本报讯记者赵璋报道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议上通过,并于即日公布实施。新《文物保护法》中增加了有关历
  本报讯记者赵璋报道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议上通过,并于即日公布实施。新《文物保护法》中增加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条款。

  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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