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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类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admin 2002-12-04 来源:景观中国网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等十类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这是记者从昨日提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等十类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这是记者从昨日提交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草案)》中获悉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或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涉及公众利益的货物采购。
(五)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管理服务。
(七)国家垄断或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售。
(八)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选择社会投资主体。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
(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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