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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办法出台

admin 2003-03-25 来源:景观中国网
自5月1日起,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这是日前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中提出的。
自5月1日起,注册城市规划师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这是日前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中提出的。

该办法是为了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办法》所称的“注册登记”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为。

《办法》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能办理注册登记申请的单位作了规定。规定提出,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办法》对初始注册登记、续期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作了具体规定,国外来华及港、澳、台地区来内地的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李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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